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松,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音珠日和区第13分区私人别墅小区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周勇,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古龙公司)、一审被告周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松申请再审称:1.根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案应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返还案涉投资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蒙公司)而非陈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承诺书》上盖有澳蒙公司公章,陈松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3.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现申请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阿古龙公司提交意见称,《承诺书》系陈松向阿古龙公司出具的表明其个人承诺在条件成就时返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现条件已成就,陈松应当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三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共同签署《那图尔工程签证单汇总情况》协议变更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最后,陈松虽主张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该项事由,不能成立。陈松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关于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审中未提出该申请具有法定理由,其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陈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奚向阳
审 判 员 杨弘磊
审 判 员 李光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公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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