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在欠条中载明“待有钱后归还”、“待房子修好后归还”、“待找到工作后归还”、“待拿年终奖后归还”,但约定还款情形迟迟未发生或已经不可能发生,你还能拿回这笔钱吗?

 

       为此,笔者系统研究了各地人民法院近年司法判例,希望探讨各地法院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对约定还款情形一直未发生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观点一:类似约定为附条件的约定

 

01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871号
 
 

二审法院认为:周其明、熊廷会上诉主张双方在借条还款期限有“工程完工后退还”的约定,还款条件尚未成就,杨政的请求还款不应得到支持。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工程能否再继续履行不确定,还款条件属于待定状态。若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有可能还款条件无法成就。双方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约定的工程工期是四年,从借款之日起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四年时间,借款期限已超出了出借人的预期。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不得无故拖延。原审判决借款人周其明、熊廷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2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民终547号
 
 

       二审法院认为:胡国泰与莆田市关爱老人院、三自爱委会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借款期限至甲方老人院工程第一幢第一层主体工程完工之日全部归还给乙方”,纵观本案,有关关爱老人院的整个项目在借款后没有任何进展,导致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的成就时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永远不会实现,也即是说借款人可能不用归还借款。这与借款合同的本质不相符,也即不符合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准则。故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贷款人的胡国泰随时有权催告作为借款人的叶世志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返还。

03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5民终176号
 
 

       二审法院认为:至于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条件是安装生产三个月后,而该还款条件已因客观原因不可能成就(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生产),但还款条件不成就并不影响张保国向昌有珠借款事实的成立,因此,张保国仍应承担还清借款的责任。

0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998号
 
 

       二审法院认为:55万元款项虽约定了“用于办理加华公司码头加固改造工程前期审批手续费用,此借款于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偿还给赖小明”的内容,即约定了借款用途以及还款条件,但由于加华货柜码头项目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上述还款条件不可能成就而非没有成就,上诉人以还款条件没有成就主张不予还款,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类似约定为附期限的约定

 

0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8028号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条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证后及周致宇向郭维亲属澄清不实信息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周致宇”,关于该约定是否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本院认为,向亲属澄清不实信息系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何时澄清、是否澄清并不确定,故双方约定的还款所附成就时间无法确定,借条中关于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属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周致宇向法院起诉要求郭维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02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2103号
 
 

       二审法院认为:黄山建工芜湖公司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向大桥管委会承诺,其向大桥管委会所借款项在资产处置变现后一次性偿还。因该借款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借款行为已实际发生,故该约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所附加的条件或者期限。黄山建工芜湖公司作为借款人负有当然的还款义务,而不是承担有条件的还款义务,故该约定只是对还款履行期限的约定。若理解为还款条件,则有条件成就与条件不成就两种可能,当条件不成就时,大桥管委会将承担实现实体权利遥遥无期甚至归于消灭的风险,这与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免去黄山建工芜湖公司还款义务的意图相背。该还款期限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时间节点,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大桥管委会可向黄山建工芜湖公司随时主张债权,故对大桥管委会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0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064号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冯霞在收条上载明“此借款于店收回成本20万以后归还”,但冯霞是否能够收回成本20万元以及何时能够收回成本20万元并不明确。鉴于本案诉争借款的履行期限不明,则陈顺利作为出借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冯霞还款。陈顺利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表明其已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故陈顺利要求冯霞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0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24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鲁科特公司(甲方)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吕长宏(乙方)签订的《借条》中约定“现甲方资金断裂,暂停经营,经双方协定甲方如继续经营被告鲁科特公司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盈利数字分期分批第一偿还乙方债务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属附条件的还款条款,现还款条件并不成就,故上诉人鲁科特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前述条款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吕长宏只能在上诉人鲁科特公司继续经营产生盈利后才能要求上诉人鲁科特公司还款,应视为被上诉人吕长宏作为债权人基于上诉人鲁科特公司的经营状况而给予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并非付款条件。

 
小结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部分法院认为,类似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部分法院认为,类似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若将类似约定视为附期限的约定,因该约定期限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故关于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属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如果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成就时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永远不会实现,也即是说借款人可能不用归还借款,这与借款合同的本质不相符,也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准则,因此,还款条件不可能成就的,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此外,若借款人以消极的行为阻止了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还款条件已成就,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

 

       总之,无论法院认定类似约定为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在约定还款情形迟迟未发生或已经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贷款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律师简介

谭茂帆 律师

主要领域
 
  1. 常年法律顾问(核心行业):建筑业、医疗业

  2. 复杂民商事诉讼、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3. 尽职调查、股权设计、投资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

全国性金融服务类企业风险防控及管理经验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中型建筑企业服务经验

部分服务客户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易骋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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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茂帆 | 文

杨璐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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